2021-05-24   
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一案

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一案

2012年下半年,杰、王某某决定合作进口冻品。王某某将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,提高该公司注册资本部分注册资金由杰提供。合作期间,王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,雇佣人员从事公司单证、财务等工作。杰则指派自己名下公司的员工常驻配合操作冻品进口的具体事项,并定期至该公司开会商讨进口过程中的相关事项。杰指令工作人员参照所谓“海关限价”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、发票等单证,提供给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,物通关放行后,由杰负责在境内销售牟利,销售所得由杰某支配,王某某以及公司收取相对固定的费用。

钱龙明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,提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、经营者均为杰某,王某某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,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没有管理及决策权,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,是从犯的辩护意见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钱龙明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定王某某为从犯,依法对其参与的该部分犯罪予以减轻处罚。